犯本條例之罪者,以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初審,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為終審。但左列案件, 應自判決送達被告之次日起,第一款所定案件於二十日內,第二款所定案件於十日內,將 卷宗、證物送最高法院覆判。 一、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而未經上訴之案件。 二、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,或駁回對於初審法院判處死刑或無期 徒刑之上訴案件。